开口内边缘处的缺陷问题:存在一定程度的锋利刀刃:能够划、割(伤)手指。
勺子: 12公分 4毫米 ,一次打开三折叠勺。勺子很适用。
二)申诉方于 2007年10月6日上午 在食用厦门市银鹭食品有限公司制售的品名为:银鹭牛奶花生蛋白饮品:产品规格:净含量 370g ;固行物含量≥15%;被罐体开口内边缘处存在的锋利刀刃割(划)伤手指:申诉方可以提供视频录像(请登陆访问或是点击http://chetns.v.56.com)作为依据出示。经厦门市莲花医院处理救治才得以控制,院方出据病例证明和处治情况的事实说明。
三)申诉方能够提供被诉方出据的发票以及商品小票证明;能够提供厦门市莲花医院出据的发票证明;以便作为证据要件出示。
四) 2007年10月7日 申诉方的女儿在食用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制售的“喜多多椰果王”罐装食品时,不经意被罐体开口内边缘处存在的锋利刀刃割伤、划破大拇手指和手背。申诉方有拍照片取证,以便作为证据出示。
五) 2007年10月13日 申诉方有幸吃到福建省泉州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制售的“喜多多牛奶花生”食品,吃到最后发现半粒发霉在花生,实在是令人作呕。申诉方已将证据保留,以便对证。
六) 2007年10月13日下午 申诉方在食用上海华元食品有限公司制售的“华元八宝粥”食品时发现一粒石头子儿。实在是令人感受到来自罐装食品的恐惧和惊疑!假如,将这粒石头子儿吃到身体里,申诉方相信一定会导致胆结石、肾结石、小肠结石、胃结石等重大疾病。申诉方已将证据保留,以便对证出示。
七)您不相信申诉方的讲述,请亲自尝试或者查看锋利的开口的边缘处是否存在“锋利的内边缘刀刃”。当食用到三分之一时,您一定会使用塑料勺子去盛里面的“花生”或是“八宝粥”来吃,由于,生产企业提供勺子的长度极其有限(勺子: 9公分 4毫米 ,一次打开两折叠勺。勺子比较短,不适用)食用者一定拿勺子努力地去盛食品吃,这时,完全可能会不经意的被割(划)伤大拇指和二拇指的手指背。事实证明,以上九家企业没有考虑到产品的事后使用的行为责任。国家标准在制定上也存在遗漏和不健全的规定,而且,该罐体标准采用国家推荐标准。所以,导致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以上事实清楚,证据有买,随时随地取证!
八)当时,申诉方将九家制售企业投诉到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
九) 2007年10月8日 申诉方将以上九家制售企业投诉至厦门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投诉中心。该中心出据“12315消费投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给申诉方。
十) 2007年10月12日 思明区工商管理局12315投诉办给申诉方出据“案件终止调解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