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时05分,副政委打电话向有关领导汇报了现场紧急情况,领导要求现场指挥者临机处断,确保人民生命安全。11时07分,值班副局长电话通知行政装备科长调取警械。此时,接到出警指令的治安大队大队长带领两名副大队长携带警棍也赶到博源一楼南端电梯口。这期间,陈振翊在二楼一直不停地来回走动,舞动手中的刀,并用刀不停地拍打柜台,情绪狂躁。公安民警对陈振翊不断喊话:“我们是警察,你不要乱动,放下手中的刀。”陈振翊说他们是假警察,并要看他们的工作证。这时五一路派出所教导员便从警服的口袋里掏出工作证,用手举给陈振翊看,陈振翊走近他,用刀对着他看了一下工作证说:“你的证件是假的,没有钢印。”边说边用刀砍工作证,被他避开。当陈看见民警手中的枪,便说他的枪是假的,是水枪。边说边转身朝大厅中央走去,大概走了七八米,陈振翊突然转身手举双刀朝教导员快速奔去,公安干警看到他举刀向自己奔来,边后退边口头警告“站住,放下刀,再过来就开枪”。陈振翊不听劝阻,继续向公安干警快速奔去,距离公安干警近一米的地段时,先用刀砍教导员,被他避开,又用刀砍向其他干警。亲临现场的副政委、值班副局长及公安干警已被逼退至电梯口,再后退可能会伤及在场的公安干警及楼下围观群众,在此危机关头,只好下令开枪,接令后,持枪民警立即朝陈振翊开了一枪。此时的时间约为11时09分左右。陈振翊中弹倒地后,公安干警马上冲上去将刀缴下并将陈抬上“110”警车送县人民医院抢救。陈振翊在被送往抢救途中死亡。
“2.29”事件发生后,鄱阳县委高度重视,组成了由县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三家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2.29”事件联合协调处理工作小组。鄱阳县公安局、检察院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中,鄱阳县人民检察院聘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医对陈振翊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将陈振翊的血液、尿液及被枪击时穿着的上衣送公安部鉴定,另外,检察机关还将博源百货公司二楼监控设施的硬盘送往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2008)第2号鉴定结论:鄱阳县博源公司二楼的监控设施中被送检的硬盘中没有2008年2月29日的监控录像资料,也没有被删除的痕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