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经适房税收减半 北京优惠早已高于新政

作者:2008-04-17 11:37:48|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楼市观察 | 宏观政策

自2008年3月1日起,我国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收入降低至按10%的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马上就访

北京优惠程度已高于新政

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对于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北京市一直在法定税率3%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而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征税办法,北京市多年前早已实行了按5%综合税率征税的办法,优惠程度比国家新政更高。此外,由于印花税税率为很低的千分之几不等,因此免征所产生的影响也极为有限。整体来说,新政对于北京房地产市场和纳税人所能产生的实际影响不大。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专家点评:

最新侠客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侠客点评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标题:  20字
内容:
 

    精彩推荐

Copyright © 2009 Yahoo.com.cn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使用须知 | 著作权声明 | 京ICP证000022号 | 国家药监局(京)-经营性-2004-0039
全球阿里巴巴 - 阿里巴巴网络:中国站 国际站 日文站 | 淘宝站 | 支付宝 | 中国雅虎 | 口碑网 | 阿里软件 | 阿里妈妈
文明办网举报热线 010-6598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