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政策区别对待 二手经济适用房暴利不再

作者:2008-04-16 13:10:49| 点击:292|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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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飞扬

昨天,北京市建委会正式下发并施行新的《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其中,北京对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将以今年4月8日为“分水岭”, 即4月8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新房需按新办法执行,4月8日之前签订合同按照老的管理办法执行。实行“新房”出售交70%差价,“老房”出售交总价10%土地收益,而限价房转让则按35%补交差价。

办法中规定了全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之内的由政府回购,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要补交土地收益等管理交易的条款。《通知》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由政府原价回购,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补交70%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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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新出台的通知,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认为:

第一,新的通知出台有利于政府部门更好地管理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对于新的通知,有关部门采用了新老区别对待的人性化方法进行管理,明确了经济适用房在市场中的具体交易形式,保证了过往购买或持有经济适用房业主的利益。

第二,新的通知出台更加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在市场中的作用,抑制了通过保障性住房获取暴利的渠道,令保障性住房能够更好地在市场中流通循环,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新的通知出台对于二手经济适用房在市场中的交易流通影响不大,部分区域商品房可能会受到4月8日前按照老办法管理交易的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一定影响,但并不明显。根据我爱我家市场研究中心数据显示:1998年,本市开始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截至2007年2月,全市批准集中建设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52个,总建筑规划面积2600多万平方米, 19万户家庭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了住房问题。2007年年底全市统计的存量房市场总数约500万套,经济适用房的市场比例约为3.8%。2007年北京市二手房交易近9万4千套,二手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比例约为1.97%。考虑到目前市场中经济适用房所占的比例并不很大,我爱我家认为新的通知出台对于二手经济适用房在市场中的交易流通影响非常之小,而且新的通知出台后,市场之中依旧可以看到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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