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按市价售出经适房者不得再申购保障房

作者:2008-04-16 13:09:44|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产家居 | 楼市观察 | 宏观政策

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办法确定 5年后上市老房交市价的10% 新房交差价的70% 

4月8日新房老房“分水岭”

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以今年4月8日为“分水岭”,实行“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

15日上午,市建委公布《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去年9月,本市出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办法中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由政府回购,5年后再上市交易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为了妥善做好新政策和以往政策的衔接,按照“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市建委会同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通知。

关于新房和老房的区分方法,以4月8日是否签订购房合同来区分新房和老房。

4月8日以后签订合同的为新房,4月8日之前签订合同的为老房。

一手经适房交易政策

新房:交差价的70%

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确需上市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5年后上市出售应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补交金额根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和出售时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补交。

老房:交市价的10%

未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确需上市交易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5年后可上市交易,补交价款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即按上市成交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二手经适房交易政策

经适房按市价售出不得再申购保障房

通知下发后,若购买的二手经适房未满5年再上市出售,所购住房视同首次购买和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新房办法管理。通知下发前购买未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老房办法管理。

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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