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特公司总监以邀演员为名诈骗90万元

作者:2008-04-15 11:24:51|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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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期间,王武曾为自己辩解说,他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主观故意,签订合同后,他邀请了自己很“熟悉”的演员。“光彩之夜”文艺晚会没有如期举办,在于光彩城大市场项目不能如期开工,市领导届时不能出席该晚会。此外,所收的90万元是定金,无论归还与否都是合同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但大量事实证实,“光彩城大市场”于2004年4月27日开工奠基。2004年4月28日中共宿州市委机关报《拂晓报》,头版刊登宿州光彩城大市场举行开工典礼的消息,证明2004年4月27日宿州光彩城大市场开工典礼如期举行,中央和地方有关领导出席并为该工程奠基。法院认为王武关于晚会推迟原因的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没有采纳。

同时, 王武辩解中所“熟悉”的几位名演员对参加演出的事给予澄清。姜昆、宋祖英、李金斗、费翔、瞿颖和其他演出团体都表示与欧格美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有的根本不认识王武。

最终判决:王武构成合同诈骗罪获刑13年

2007年8月20日,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王武因涉嫌合同诈骗在海淀法院受审。法庭上,王武不承认自己有罪并推翻了此前在检察机关的有罪供述。在庭上,王武提出了要公诉人回避的请求,其理由是“公诉人有主观办案的嫌疑,对他有偏见,对他的指控都是无稽之谈”。但由于王武提出的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回避条件,法官没有同意他的申请,结果法庭如期开庭。同时王武称公诉人所宣读的自己的口供都是“假的,全是假的”。当法官问到笔录上的签字是不是他亲自所签时,王武说当时签笔录时,只有第一页和最后一页是他说的,中间的都是检察院的人夹进去的。后王武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在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后,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做出终审认定,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定金的,且未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的,才适用“违约方不得要求返还定金”的定金规则,因此该90万元不属于定金。此外,王武在明知其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仍然拒不将大部分剩余钱款退还给被害人,其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恶意目的。据此,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处王武1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法院还责令王武继续退赔剩余的75万元,以发还给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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