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宪容:房价高低是中国人最大的民生

作者:2008-04-15 10:28:32|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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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又有人在大放厥词了,说什么只要中国的经济会增长,那么中国的房价也一定会上涨,而且如果房价下降,先死的是银行,而不是房地产开发商。其实,对于这样的言论早就是不值一驳了,因为,不要说我几年前的“房地产要挟论”早指出这种荒谬性,中国的既得利益集团总是会通过各种方式来要挟政府的房地产政策,不过从中也可以看到,一些人总是希望通过这种言论也如2003年那样,要挟政府又出台有利这些既得利益集团的房地产政策来让党的十七大精神、今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的精神,及近来出台的关于房地产市场政策颠倒。

我曾说过,在十七大报告的精神下,讨论中国房地产市场的问题,应该在三个基本前提下,一是每一个中国居民基本居住权的天赋性,这是谁也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宗旨,因此政府任何房地产政策都得以此为宗旨;二是土地的公有性,因此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就得用全国人民拥有的土地来为整个居民或最绝大多数人服务,而不是为少数人服务;三是中国共产党宗旨的人民性,即中国共产党所有的政策都得为全体人谋利,而不是为部分人谋利益。如果极力把房地产市场价格推高,高得让80%以上的居民都远离这个市场,那么无论这个市场发展有多少理由,政府都得通过政策的方式来改变这种现状。这也就是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房地产市场的民生性。如果离开党的十七大报告的基本精神,那么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民生性无从谈起。

我记得美国总统胡佛说过,没有什么东西比住宅更能为谋求人民幸福和社会安定做出贡献的。正因为住宅问题是最大的民生,因此,近百年来,美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证全体美国人基本的居住权。比如,1949年的《全国可承受住宅法》就明确提出,让每个美国家庭应该能够承受得起一套环境适宜的体面住宅。也就是说,美国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目的就是要生产每一个美国家庭都有支付能力住宅。同时,美国的《国家住宅法》提出房地产市场发展目标就是,让每一个美国人拥有合适的住宅和居住环境。1974年美国的《住宅与社区发展》法案其核心思想就是,任何美国家庭用于住宅的支出不应超过家庭总收入的30%。也就是说,美国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是以绝大多数居住支付能力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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