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父亲更换辩护律师抵制还钱给银行

作者:2008-04-10 09:35:02|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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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许霆案上诉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之前一直对重审原判决“满意”的许霆,昨日上午10时正式向广东省高院递交了上诉书。至于上诉理由,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介绍,许霆在仔细研读了判决书后,对于法院认定的盗窃罪的有罪判决,许霆认为定性不准,无法接受。同时,他还认为判决中大量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据介绍,昨日上午,许霆将一份上诉书,连同辩护律师杨振平出具的意见一并呈至省高院。

上诉理由1有利证据被“省略”

据介绍,许霆在上诉书中对判决认定的一些事实进行了质疑。他认为,重审原判决查明的事实存在遗漏现象,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被弱化处理或干脆未提及,有忽略之嫌。

对于法院认定的黄某的证言,许霆称重审原判决没有完整反映事实。黄某在证人证言中,从没有说过发现自动柜员机的钱“被取光”之言,更无恶意取款之说。同时对于银行工作人员黄某和卢某在证言中称某公司已将损失全额赔付银行之事,重审原原判决并未提及,许霆认为这是有意隐瞒。

让许霆最为不满的是,2007年6月13日的供述中曾讲过,他在取了几万元钱回到宿舍后,与郭安山有一段对话,也被重审原判决“省略”。当时两人在宿舍聊天时,许霆问要不要报案或报告公司领导,郭安山说“不用,那是机器坏了”。许霆认为,这说明自己当时没有想占有该款项的意图,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去做,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郭安山的劝阻。

上诉理由2不满被判盗窃罪

不仅对重审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满,许霆还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认为重审原判决定性错误,二审应该作出无罪判决。

许霆提出,重审原判决对以下事实的认定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确属定性错误。首先,重审原判决认可许霆所称的“银行应该不知道”、“机器知道,人不知道”的当庭供述,又排除许霆同样在不同证据中所讲过的对自己有利的观点,推论出许霆自以为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及时发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至今未退还赃款,从而得出其主观上具有秘密窃取和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故意这一结论,显然偷换了逻辑概念,将银行和工作人员混为一谈,陷入自相矛盾的“谬论”。

上诉念头遭狱友炮轰

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许霆的“幸运”经历让看守所内的室友们都羡慕不已。“改判这么轻,你小子真是烧高香了。”之前不少曾为许霆支招献计的室友们,在知道改判的结果后,纷纷感叹“室长”许霆的运气好,纷纷打趣许霆,而得知许霆有上诉的念头后,不少室友都觉得不可思议,认为许霆“很不知足”,纷纷劝他慎重考虑。

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告诉记者,重审一审宣判后,判决有期徒刑5年大大出乎许霆的意料,这个结果对许霆来说是个“惊喜”,但在仔细研读判决书后,他认为许多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而且有许多遗漏,尤其是构成盗窃罪的判决让他难以接受。这是许霆提出上诉最重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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