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为了每月补足敬老院因物价上涨而产生的250元养老费用,年逾80岁的李阿婆将3个亲生子女告入法院。在其中2个子女庭审缺席的情况下,闸北法院结合相关子女的收入条件,对这起本不该发生的赡养纠纷进行了判决。
李阿婆原来一直住在大统路的家中。2004年,她突患高血压和脑梗,从此生活不能自理,主要依靠住在附近的大女儿服侍起居。2005年,李阿婆的小女儿离婚后,将户口迁入了大统路的家中,母女俩因生活方式不合,产生了不少矛盾。
李阿婆于2006年年底搬进了养老院。养老院当时每月须缴费1050元,而李阿婆每月的退休金仅为997元,不足的费用一直由大女儿贴补。
可到了2007年下半年,随着物价和生活指数的提高,再加上医疗费用的上升,李阿婆到年底已经拖欠了养老院1000多元费用。为此,李阿婆多次提出让儿女到养老院协商解决养老费用的问题,但除了大女儿外,其余3个子女均没有允诺。
今年春节期间,老人的痛苦心情被前来探望的亲戚察觉。在亲戚的帮助下,李阿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分摊自己的赡养费和自费医疗费用。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李阿婆的4个子女中,只有大女儿表示自愿履行赡养义务,但其他3个子女都表示,自己的生活非常困难,只愿意根据本人收入酌情支付赡养费。同时,他们还为具体给付赡养费的数额产生分歧,导致法院调解失败。而在第二次开庭时,李阿婆的2个子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调查发现,李阿婆两个儿子的月均收入在2000元以上,小女儿每月也有750元的收入。法院认为,李阿婆要求子女按月给付自己入住敬老院后的赡养费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两个儿子自2008年1月1日起,按月支付赡养费100元,小女儿按月给付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