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公元1世纪,犹太历史学家约瑟夫(Josephus)就指出:“除了由丈夫和妻子组成的、以生儿育女为唯一目的的自然婚姻之外,法律不承认任何其他性关系。”古希伯莱文化是人类历史上第一种对性取极端消极态度的文化,它强调指出,性的唯一目的就是生育,与生育无关的一切性行为都应当禁止。圣。格雷格里指出:“如果性交的目的是为了快乐,而不是全部为了繁衍种族时,你应该忏悔。”受它的影响,形成了基督教的禁欲主义传统。基督教对性行为的态度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理想的境界是完全禁欲,教士必须服从这一理想;第二,禁止夫妻生育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性行为,连梦里遗精都是罪过,而罪孽最深重的则是手淫;第三,夫妻的性生活也要有节制,例如,在星期三、星期五和星期日性交是错误的,还有许多宗教节日前后禁止性。
关于性的目的是生育还是快乐,一向被基督教当作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其基本观点是认为,为生育是可以允许的,正当的;为了快乐是不可允许的,不正当的。这一观点及其理由是由奥古斯丁在《婚姻与性欲》一书中表达出来的,他的观点后来成为天主教的教义。这种观点认为:虽然结婚是好的,但是通过性欲而出生的人本身带来了原罪。在奥古斯丁的定义中,性欲就是“强烈的欲望”,其中包含有性交的“发热”和“混乱的色欲”的意思;在性兴奋和性高潮中含有淫荡、性爱和快乐成分。奥古斯丁通过诅咒性欲,抨击了性冲动的要害。他谴责任何为了满足色欲的性行为,认为这种行为是可耻的;他认为不是为生育的性生活包括避孕是特别罪恶的,因为这种性交纯粹是为了满足色欲。他指出,就连厚颜无耻的人也把性欲的满足看作害羞之事,羞于被人看见。由此他得出结论:我认为性交所伴随的害羞就是原罪的惩罚。除此之外还能有什么别的解释呢?按照奥古斯丁的观点,避孕和非生殖性的性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因为它们没有达到生殖的目的。
这种观点也是逐步形成的,并非一直如此。弗洛伊德将这一观点的发展过程分为三个时期:“与性本能的发展史相呼应的,我们也可以试图把文化的发展过程区分作三期:在第一期里,种种不能导致生育的性行为方式,也能自由自在地去做。到了第二期,除了能达成生育的那一种,所有其他满足性欲的方法都将被压制。然后是第三期,这时便只有“合法的”生育才能是性目标了。我们目前“文明的”性道德便是这第三期的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