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必须要完善市场秩序、市场竞争的规则,把那些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扼死人喉咙的竞争从法律上加以限制。
我们可以说市场自由体现的是效率,市场秩序体现的是公平。市场自由要求国家更少的干预,而市场秩序则恰恰相反,要求更多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会看到这形成了市场法制一个很大的矛盾。
中国的现状是市场自由上国家干预度过大,要求国家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市场还不是真正发育的市场,美国和欧盟也不承认我们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我们的市场秩序又相当混乱,有两个毒瘤侵害着市场的肌体,一是信用度很差,一是商业贿赂横行。在这样一个秩序环境下成长的市场主体———公司,必然也会带有不健康的因素。
与此同时,在我们需要加大政府管理力度的地方,可能我们又感到有些失望。在这个意义上市场法制建设要在市场自由方面加大立法的力度,而这个力度在于减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预,但市场秩序却恰恰相反,要求国家加大管理的力度,使得我们的市场秩序环境更美好。
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市场自由从法律上来说是属于私法的领域,而市场秩序则是公法性质。从私法的角度来看,市场自由应该更多的体现并保护私人的利益,我讲的私人包括私主体、公民和法人。市场秩序更多的体现是公共利益的保护。那么由此看到了第二个市场法制的矛盾,就是在这个市场里面既需要强调保护私人的利益,还要强调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只保护私人利益,不保护公共利益不行,但是也不能借保护公共利益为名来侵犯私人应该享有的合法利益。在我们当前的社会当中,这两种现象都有。第二种现象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确实我们需要整顿社会市场的秩序,而我们在整顿社会市场秩序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侵犯私主体合法权利的现象,因此在市场经济里面,法制领域中如何处理好保护私人的利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这是一个比较尖锐的问题。
市场自由的立法
关于市场自由的立法问题,我认为市场自由应该包含着三大自由,第一个自由是财产自由。财产自由应该是一个市场的基石,如果财产都得不到保障的话,就谈不上市场经济。而在我们市场的财产自由里面,首先应该确认任何财产都应该获得平等的保护,不能够借口所有制的不同而强调财产保护的不平等。
我也可以举一个实际的例子来看这个问题。前几年我碰到了香港的一个案子,其中原告是香港的一家企业,被告是一些航空公司。本来这个案子应该在内地的法院审理,但是原告在香港的法院提起了诉讼。因为按照香港法律如果原告可以证明在原告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得不到公平审理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就可以在香港法院来受理,而原告恰恰拿出一系列的证据来论证,这个案子在内地的法院得不到公平的审理。原告方举了很多的例子,引用报刊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和讲话,这些讲话里还引用了一些法院院长的讲话,甚至有的是比较高级别的法院院长的讲话。这些院长都是讲我们法院要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为国有财产保驾护航。如果这样来看的话,人家认为你的法院并不是公平的对待所有的企业,也不是公平的对待各种不同的财产,你是有倾向性的,你的天秤是倾斜的。
同样还要解决保护财产的问题,应该确立任何私人财产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才能够被剥夺和限制,我想这一条应该是确立市场经济很重要的一个原则,否则任何人的财产都得不到安全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