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采购奔向协议供货

作者:2008-03-27 15:41:22| 点击:591| 评论:0|第3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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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蔷薇

正如上述官员所言,对于汽车协议供货来说,后期的执行和监督的确是更为紧要的问题。“山西省由财政、审计、纪检、监查四部门出台了一个联合行文,要求享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招标结果,不允许在这个结果以外选择车型。但现在看起来执行的力度和效果并不是很好。现在这种情况下需求单位的自主权比较大,部分单位执行公务车采购的结果和协议采购的结果并不相符。”山西省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如果没有后期的执行和监督,协议供货也有可能流于形式。

在长安福特销售副总监李晓非看来,如果要避免汽车协议供货流于形式,必须在采购标准上做到统一,而在折扣率上则应该灵活对待。“我觉得目前公务车采购标准不统一,一方面太宽松,例如国家要求使用环保节能的车型,是排量在2.5L以下都算环保吗?是否能量化环保这个概念,比如要求入选公务车采购的车型必须全部达到要求的排放标准。另一方面,公务车采购优惠的折扣标准较刻板。面世早的老车型通过长期的市场销售获取了较高利润,它可以给出更优惠的折扣。新推出的车型由于国产化率低,产能也有不足,加上前期的研发、推广费用,它的利润空间就小。如果以同样的优惠率对待新老车型,就可能出现老车型利润较高,新车型利润低,甚至倒贴本的可能。在这个标准上希望能对不同年代的新老车型,根据实际情况给出不同的优惠率。”

无论是采购标准的统一,还是公务车的配备标准,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整个公务车采购如何更加细化的问题。随着协议供货制度在全国的推进和不断完善,相信上述问题都将会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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