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11月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判决B公司应该赔偿A公司169万元,半个月内付清;B公司并未如期支付。于是,11月20日,继续审理该案,经济审判庭审判的结果是:冻结B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分行XX营业所的帐号,用于赔偿A公司的损失。到了月末,A公司的总会计师根据权责发生制的收益确认原则(2007年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变为会计的基本假设之一)作了如下的会计调整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 1,690,000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1,690,000
根据权责发生制,上述会计分录的处理应该没有不妥。然而,B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余额仅有4万元。按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这两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上述分录的处理就没有道理。后来,A公司根据明晰性的要求,在财务报告附注中说明:上述资产和收入中有169万元属于诉讼中的事项。
假设您就是注册会计师,负责对A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应该对此出示什么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