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虽然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业主需向物业交纳一定装修保证金即俗称的装修押金,但对交纳数量、交纳主体、扣除标准、归还期限和处罚依据等都没有明确标准。
记者从市建委物业科得知,根据2001年北京市建委主发的《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购房人未选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单位推介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自行组织装修的,应在装修前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装修保证金。
该科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文件时表示,收取装修保证金是为了约束另寻装饰公司和自装的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那些采用物业推荐装饰企业业主则不需要交纳装修保证金,因为推荐公司熟知物业相关装修规定,能减少物业的管理成本。交纳金额、交纳主体、扣除标准和退还期间等细则需由物业和业主自行约定,并签订协议,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科投诉,“他们有一套处理程序”。 随后,记者致电崇文建委物业科、朝阳房屋管理局物业科等多个区、县基层行政部门,却得到“无法处理,只能调解”的答复。崇文区建委物业科陈科长告诉记者,由于缺乏细则,没有处罚依据,对装修保证金类的纠纷,基层部门只能进行调解,如果一方对调解结果仍不满意,最后的办法就是诉诸法律,“法院应该遇到过这样的案例,知道如何解决。”这种说法与其他区县物业管理部门相同。
对收、扣标准等涉及价格的问题,这些区、县物业管理部门都建议记者咨询发改委。记者从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处长齐佳处得知,装修保证金没有被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说,装修保证金没有统一的收取和扣除标准,但至于为什么,他表示“不知道”。
接受采访的基层物业管理部门虽然都表示,目前没有接到与装修保证金相关的投诉,但是他们同时希望相关细则能尽快出台,“不仅推进了法制建设,更重要的是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维护老百姓的根本利益有好处!”
据媒体报道,2008年1月11日,市建委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再次向社会征求意见,原稿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交纳装修押金,装修验收合格完毕后一个月内退还装修押金”的条款被删去。因此业主和物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另行约定是否要交装修押金以及该交多少。
律师观点
合理不合法当规范 急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