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收楼标准为何?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吗?

作者:2008-03-20 10:12:05| 点击:162|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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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七喜

法律是否有具体规范房产商在交楼交屋给业主时应有的必备文件?是否有同其它产品有所谓的国家质量标准的审核?

而目前的法律有关此方面的是否为下述几项:

1.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2000年4月7日施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办理备案。市建设局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将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档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问:

若开发商在业主交楼时仅提供建设单位的验收报告,但却无法拿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证》,想了解为何按法律规定开发商应于15日内送审,但却没有送交建设主管部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第8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问:

在有上述的情况发生时,开发商未在15日内送建设局备案,建设局作为主管政府单位,是否应该对开发商进行查处?就像三无的食品及商品,都有主管单位会查处,若法律规定需要备案,但房产商违法交楼,却不见建设部门有相应的行政作为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

若该开发商实际没能竣工但却为了交楼而提供虚假的验收报告,建设局是否应依法监督处理

4.若房产商不能依法律规定提供交楼的备案证时,是否属违法交楼?可否向其求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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