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从一朋友那里听到这样一件事,觉得很气愤,想帮助这位太太,却想不出什么办法去理论,发贴上来,希望可以集大家的智慧,帮帮这位女士…小菜鸟在此谢过大家了!
F先生位于上海的一处住房,面积仅为5平米,属于老式里弄公房(上海话叫”药水弄”),M先生是户主,于1984年迁入.现在的户口簿上还有两个户口:一个是他的女儿D,于1996年迁入;另一个是F的前妻,M女士,于2002年迁入.F先生与其前妻M女士于2004年办理了“协议离婚”,之后F先生再婚.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书上表明:1)子女问题:女儿D由M女士抚养;2)财产问题:这所住房由F先生得,其余财产由M女士得;3)分居住房问题:由双方自行解决.现该处住房要动迁,动迁组擅自从民政局拿到了他们的离婚协议书,声称:只有F先生可得一室一厅新房一套,户口簿上其余两人均无动迁费以及住房!这个M女士就是我开头说的太太了,她一个弱女子,又是“低保”人员,而且还有个女儿在读书,以前都是借住在亲戚家里,现在好不容易拆迁,难道连房子也没有吗?这似乎太不公平了.各位了解点这方面知识,有点经验的大虾们,好心人,麻烦一起出出主意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