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岂无责?退市品牌“遗孤”售后追查

作者:2008-03-10 09:42:59|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1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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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解决退市手机售后服务归属权问题的。

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明确规定销售方也有责任承担售后服务义务,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商家解决售后问题,而商家不能以厂家倒闭为由随意终止“三包”。当手机厂家整体退市后,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销售方索赔。

法律法规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该规定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有关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法律法规三、《手机三包细则》

  三包细则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法规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程序法律法规上也明确规定消费者有很多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规解读

  根据以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手机的售后服务实际应归属于产品制造和销售商。在跨入手机生产领域后首先要建立的体系应当是完善的售后服务,厂家经营出现问题不能正常运作,不能理所当然免除其应尽的维修义务,更不能不负责任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退市手机的父(厂商)母(销售商)难逃售后责任。

  如果退市品牌的厂商发生业务变更,必须妥善安排已售产品的售后服务工作,“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如果不能达到售后服务要求,则属违法违规行为。

那么这些已经退出中国市场的手机售后服务问题现状如何?各手机厂商和卖场的实际做法是否严格遵照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呢?

  为此,笔者与编辑特别对部分退市品牌厂商进行了售后服务结果。调查结果显示,在已经退市的品牌厂商中,对于“遗腹子”的态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负责到底型、改头换面型、付费维修型、人间蒸发型。以下是对四种类型相关案例的解读与评分。(编者注:本页评分标准满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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