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维修时由维修中心负责人员核对机器制造编号及保修证书。
请顾客妥善保存购机发票和保修证书一同作为保修凭证,遗失不补。
参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非三星授权维修中心人员拆动造成损坏的;
保修凭证上的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未按说明书的要求操作机器所引起的故障;
因移动或跌落而造成的故障、划伤或破损。
以上只供参考,具体规定以三星公司现行规定为基准。
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的责任。
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 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供三包 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训,提供 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八条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