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行社发展现状是很好的,但是旅行社行业的法律现状却是令人担忧。
1、目前各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险种,按照近因原则,结合旅行社责任风险的实际,旅行社永远不会成为近因原则中的近因,这就意味,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对旅行社的风险补偿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2、第三人责任造成旅游合同违约,旅行社在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先行让旅行社赔付,对旅行社行业是不公平的。在旅游行业八大要素中,吃、住、行、游、购、娱各行业中,旅行社对那一家都无可奈何。旅行社要想不违约,他必须能掐会算,上知天文,下知地理,而且对于航空公司是否取消航班、铁道部列车如何运行等等都必须清楚,才有可能不违约。这公平吗?目前那部法律、法规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明确而又公平的规定。
3、意外事件,大量的旅游意外事故,造成旅游者甚至旅行社导游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为什么旅行社在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同时受到损害时,先赔旅游者呢?意外事件,旅行社真的没有过错啊。法律公平在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