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是一个普通的欠款案,是否欠款的事实可以暂且不论,大东区法院凭什么在当事人在世时不认定欠款,不判决,在没有当事人委托的情况下立案,不通知被告人,将案件一押五年。而在当事人去世后,认定欠款成立,进行判决。全部事情经过如下,请有关部门核实,如有不实,我愿承担法律责任。
一, 事情经过
1998年2月18日杨浩杰找到余泓,提出愿意借款10万元人民币给余经商半年,利息1万元人民币,余泓同意,收到款后给杨开出第一张欠条,还款日期按杨的要求写的9月18日。
1998年3月8日杨浩杰又找余泓,提出愿意再借款10万元人民币给余经商半年,利息1万元人民币,余泓同意,收到款后给杨开出第二张欠条,还款日期按杨的要求写的10月8日。
1998年3月25日杨浩杰又找余泓,提出前面两张欠条还款日期计算错了,不是6个月而是7个月,余泓确认确实错了,同意提前还款,杨随即要求余重将两条合开一张欠条,并要求将借款人改为其父亲杨彬(原因是怕单位知道此事),日期确定在同年8月25日。余给其开完新欠条后向杨索要原两张欠条,杨说忘带了。由于杨余非常熟悉,余让杨回去将以前的两张条撕了。
1998年7月余去俄罗斯经商,余的妻子将22万元欠款在同年8月还杨。
此事一晃7年过去。此间余在俄罗斯经商5年。
二,迟来的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