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7年11点中旬预购一间87.65的商铺房。当时我的母亲认购,没有签署购房任何协议和合同。我预付一部分定金。初次约定12月底交付所有购房款,并交付钥匙。在11月底对方打来电话说问我们暖气报停不报停。我当是以为这个房子已经属于我了,就说停。可是在我12月准备交付余下的购房款对方,已经放假了。我在08年2月29日交付余下购房款。对方交付了钥匙。交让我母亲交一个4194月供热费,上而说是07年10月到08年4月取暖费。并说如果没有发生取暖费,就收取部分报停费其余退还。
我想问一下,是不是我有理由要求退还这笔取暖费,就是要收取报停费也要按交付钥匙时间计算?还有一个问题房地产公司还收取了四笔钱分别为”物业费”“渣土清清运费”“住户预存电费”“户外照明电费”计费时间都是从07年12月1日开始。是不是这个也是乱收费?当时我还没有入住也没有交给我钥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