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自恃心理
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地位看,他们在单位一般都处于领导地位,拥有一定的权力,或者是经管着单位财务具有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职务之便。他们自恃有职位、有权力、有关系、有后台和保护伞,有恃无恐,疯狂作案,认为即使案发了,也有人出来为自己开脱,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这种心理的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胆子大,手段无所顾及,涉案金额高,涉及面广,对其依法查处受到的阻力也大,案情一般比较复杂。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处时,有的会端官架子,有的会打旗号、亮后台,有的会利用社会关系上下说情或是威胁恐吓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他们百般狡辩,甚至辱骂、诋毁办案人员,无论他怎么样,在铁的证据面前,他们依然会低下高傲的头颅。1996年,省院、金昌市院、金川区院联合查办的“7·18”贪污受贿窝案,涉案人员大多职务高,权力大,其中蒋克忠是金昌市委主要领导,张树生担任市委秘书长多年,姚启武是市公安局副局长,都实权在握,邓天佐虽然病休,但也曾在市政府和公安局担任过要职。这些人信息灵、关系广,又在领导岗位上工作多年,应变能力较强。当被依法传讯时,他们自恃位高权重,不把办案人员放在眼里,态度较为蛮横,并手拍胸膛,保证自己没有问题。但当办案人员把赃物等铁的证据摆在其面前时,他们却无言以对。检察机关通过该案共追回赃款14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案件被起诉法院后,蒋克忠、邓天佐、姚启武、张树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7年、12年、7年。
8、抗拒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自恃、侥幸等心理的作用以及在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影响下,罪行被揭露后,为了逃避打击,一些顽固分子会从内心深处产生一种抗拒心理,不肯轻易就范。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随着办案进程的推进,在方式、程度等方面表现得也不同。在案件初查阶段,抗拒心理表现尤为突出,犯罪嫌疑人一般不轻易供述犯罪,认为只要自己不开口,不承认,检察机关就定不了案。随着案件的深入侦查,当意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再也无法掩盖时,一些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属从犯又有立功机会的,其抗拒心理会很快消失,主动坦白;一些犯罪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巨大、对后台和保护伞仍抱有幻想的,不会供述,或避重就轻、或百般狡赖,推卸责任,会抗拒到底。对此,办案人员要明查细究,坚决依法办案,不让犯罪分子逃避制裁。张建明在担任张掖市供水公司青年门市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等手段,贪污公款71万余元,挪用公款17.9万余元,且绝大多数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张建明无悔罪表现,不积极退赃,抗拒侦查,该案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张建明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