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普遍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一向做事诡秘,无人知道,不会出事;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是领导者,有权力,有关系,别人即使知道了,也不能把自己怎么样;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是优秀党员,是劳动模范,有“大红伞”做保护,别人也不会想到自己会作案。抱着这种侥幸心理,这些人在作案时,往往会采取非常隐蔽的手段,巧妙地将犯罪行为掩盖起来。如行贿者与受贿者大多是“一对一”,看起来只是简单地一“送”一“收”,行贿者却深谙此道,他们会想方设法地打消受贿者心理的顾虑,对行贿的时间、地点、环境、方式有所选择,为受贿者的侥幸心理注射“强心剂”。如不送现金送存折,不送本人送亲人,名为赌实为送,或逢家中有喜事、难事、急事送,送得巧妙,收得也自然。1997年8月,省院立案查处的原兰州钢铁公司总经理张斌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张斌昌在酒泉钢铁公司、兰州钢铁公司担任领导多年,在任职期间,多次贪污、受贿,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作为地级领导干部,他侥幸地以为司法机关不会轻易调查自己,在公司大会上他为自己“约法三章”,大树廉洁形象,迷惑职工,他做事一向谨慎、诡秘,作案后又都较安全地隐匿了赃款,甚至在检察机关对其违法犯罪问题进行调查时,他又买通一办案人员把巨额赃款转移。但最终在铁的证据面前,他仅存的心理防线也彻底崩溃了。张斌昌因贪污120万元、受贿9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10.8万元,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6、矛盾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尝到犯罪甜头和得到快乐情感体验的同时,又时时不能摆脱犯罪所带来的恐惧和紧张,总害怕罪行暴露后,会身败名裂,累及亲人,失去多年来自己为之奋斗的名誉和地位,内心十分矛盾,整日里显得慌乱不安,对周围的人非常的猜忌。有的犯罪嫌疑人自作案后,一直感到耳鸣、心悸、无睡意,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罪行败露后得不偿失的心理相互斗争,使其终日坐立不安。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外界的有关信息会对其产生一种导向作用,当听到某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被判决,他会自动收敛犯罪行为;当得知同样有贪污贿赂犯罪行径的人长期不被查处,更会激发他继续犯罪的心理。所以,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也要象打击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一样,始终处于“严打”的高压态势。1997年省院查办的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常立新贪污案。常立新在任职期间,利用自己分管业务之便,先后三次将外方旅行社付给海外公司的团费19万美元、包机补偿款3827余万日元采用帐外截留的办法,直接汇到由其丈夫掌管设在日本的秘密帐户隐瞒。检察机关依法查处时,常立新显得十分慌乱紧张,内心比较矛盾,虽然如此,她依然不坦白。当办案人员依法对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并表明如再不交代,会去日本将其丈夫带回国内接受审查时,她便嚎啕大哭,知道检察机关已全部掌握了其罪行,终于俯首坦白,并协助办案人员追回了全部赃款。后常立新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