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和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心理特点,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特点,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的侦查谋略,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能力。同时,在检察机关开展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可以克服盲目性,增强针对性,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健康心理,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贪污贿赂犯罪多发的势头。通过办案实践分析,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一般有以下心理特点。
1、 攀比心理
有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从其人生经历考察,出身比较清贫,从小在农村长大,在读书、工作的各个阶段都经历过许多磨难。在刚参加工作时,懂得生活的艰辛,对工作尽职尽责,表现出色,在工作岗位上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因而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信任,并被委以重任,拥有一定的权力。但是,随着时长日久和社会交往面的不断扩大,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悄悄地在发生变化,认为自己为国家、集体付出了许多,但得到的回报却很少,尤其是看到周围一些人日常生活阔绰,心理便产生不平衡。为与他人比阔攀富,他们大多借职务之便,利用手中的权力或自己经管单位财务之便,或贪污,或受贿,进行权钱交易,逐渐走向了犯罪的道路。甘肃省盐业公司河西堡购销站总经理兼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刘武堂,出身农民,师范学校毕业,曾当过教师,1981调河西堡盐站工作,由于工作努力,1986被提拔为盐站党委副书记,直至1995成为盐站党政一把手。在盐站任职期间,刘武堂在生活上奢侈腐化,有专用浴池,单位任何职工不得涉足;有专门供其打猎使用的专车,同时配有5支猎枪;有专门为其服务的按摩师、理发员,另外还有多名情妇。刘武堂后因受贿45.79万元被检察机关依法查处并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从众心理
贪污贿赂犯罪是一个社会顽症,由于受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一时还难以彻底清除,这一社会病症的久治不愈,会诱使更多的人铤而走险。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其中窝案、串案呈增多趋势,当办案人员问及犯罪的原因时,大多回答“社会风气都是这样,周围的人都那么做,也没有出事,自己有机会不这样做,别人会以为自己傻”。有的人原来在工作中一直能够廉洁从政,但是看到周围其他人的贪污贿赂犯罪行径总是屡次得逞,没有得到法律的应有制裁,久而久之,他们渐渐地对发生在自己周围的贪污贿赂犯罪产生了认同感,进而也萌生了实施贪污贿赂犯罪的心理动因,一旦机会成熟,他会将犯罪行为付诸实施。2001年,成县检察院抓住本县粮食系统开展“清仓查库”的有利时机,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一连在该县粮食系统查处多起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借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及国家有关配套政策尚不完善之机,你贪我占,互相效仿,大肆侵吞公款。原南康粮管所所长庆育安因挪用公款39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原抛沙粮管所所长杨正国伙同会计、出纳共同贪污公款2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