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为什么缺少执行力度?
随着一批批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正在加快走向法治的步伐。这是令人欣喜的。但是在欣喜之余,我们又不得不为法律的执行状况担忧。1979年我们制定了《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并没有得到制止。为了治理坏境污染,我们于1979年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但是环境污染却日益恶化。为了防止乱占土地,我们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但是政府部门圈地卖地现象却愈演愈烈。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劳动法》等一系列配套法规,但是侵犯劳动者权益、拖欠工资问题却一直大量存在,以至于中央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竟亲自出面为农民工讨薪。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我们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规,但是却发生了骇人听闻的山西“黑砖窑”事件.....
这一系列的问题,其形成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质量不高,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不能不说是其主要原因.下面试举几例:
一、我国于1994年制定了《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劳动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从内容上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非常全面,如果劳动行政部门能够按照该法严格执法的话,不会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现象。但是我们在实践中所看到的效果并非如此,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相当严重(只是在近两年,政府方面加大了执法力度,情况才有所好转)。那么,为什么这么全面的一条法律规定却不能取得有效的效果呢?我通读了《劳动法》全文,同时翻阅了劳动部于1993年制定的《劳动监察规定》和1995年制定的《劳动监察程序规定》以及1994年制定的《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又进一步对于劳动监察的职责、程序等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内容详细而全面),但是,唯独没有规定劳动监察部门的法律责任。在劳动部制定的《劳动监察规定》中,仅有一条关于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失职、徇私枉法的规定,但规定的十分含糊,毫无操作性。该条内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