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隐私权,行政以及媒体采访调查权和公众知情权是一个矛盾的几方面,它们既相互交叉又相互对立,因此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大家个人之间的事情,而且更加是需要政府行政,媒体等舆论权力部门的共同努力,严格尊守法律道德以及法律底线,防止滥用言论行为自由和职权。那么,到底隐私权如何界定?接下来也要从狭义上界定一下范畴,借用法律界人士李兴水律师的研究成果:他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生活隐私权, 应涵盖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隐私。作为一个人,既是社会的一部分,又是独立的个体,不能以社会需要来过多地限制甚至剥夺个人的隐私权。即使是一名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也应当有他个人的隐私范围。二是人身隐私。比如个人身体的残疾、患有的疾病,包括高矮胖瘦、丑陋恶习这些表现于外的人身状况虽不是秘密,但也应当作为个人隐私不允许恶意中伤、打听、窥探、传播和宣扬。三是住宅隐私。因为住宅涉及公民生活的安全和安宁,所以未经同意不得对他人的住宅进行窥视、打探、盯梢、骚扰或者对住宅的位置、外观进行拍摄、宣传等,否则应当认定为侵犯住宅隐私权。四是身份隐私。如个人的年龄、经历、家庭与社会关系、工资收入等,都应确定为隐私权的保护内容。负有管理这些材料档案职责的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或当事人允许不得对外泄露和宣传。五是言论隐私。一个人的言论是特定环境制约的,扩大了这一范围就可能对该发言者造成伤害或不良影响。而且人的言论中也包含有个人隐私的内容,某人在某种环境中道出自己的隐私,仅证明他在此时此地放弃了该隐私权,如果他人超出了该范围予以传播,则应认定为侵犯了言论隐私权。言论隐私中还应包括通讯隐私,包括个人的电报、信件、传真、电话号码等通讯情况应受到隐私权的保护。为保护言论隐私权,还应当赋予公民沉默权,即使是新闻乃至行政执法部门也不能借口公共利益的需要强迫采访他人,侵犯个人的言论隐私权。我觉得以上李兴水律师所倡导的个人隐私保护范畴可能太宽泛,相对于中国的普遍认识浅薄现状也有些属于奢望,但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好认识,界定却是当前一道横亘在人们面前的无法逾越的难题。即使隐私权的单方面界定解决了,公众知情权和行政以及媒体采访调查权相互抵消的尺度也依然更棘手,从“艳照门”事件幕后发布艳照者和传播浏览的网民的道德与法律争议充分表现了界定明星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二者的性质和范畴显得尤其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而这正是下文着力解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