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艳照门”折射出的隐私权界定问题!

作者:2008-02-20 13:45:20|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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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平文

首先本人声明自己不是法律界专业人士,写这篇文章的目的无非想从个人以及社会角度探讨一下现代人包括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如何不受到侵犯以及社会如何界定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范畴问题,逐渐引导大家养成合法正确保护自己他人隐私权的习惯,特别是借这次“艳照门”事件让我们全社会一起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可以触及到的底线进行关注,并且达成共识,共同把社会建设成一个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文明大环境!一点浅见以求抛砖引玉!

根据法律条文广义上的定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护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隐私权被视为一种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是现代法律制度的产物。事实上,随之现代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空间和隐私越来越多地受到行政,媒体,公众等的侵犯,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比如前不久实名制行政法规纷纷的出台,城市交通要道和公共场所为了公共安全需要而被某些行政部门设立的摄像头的增多等等,都成为一个困扰大家的严峻事情,而大家知道的长期以往,我国无论行政法律部门,媒体还是老百姓对个人隐私权并不重视,甚至长期以来的相对封闭的社会专制环境造成了人们的心理变态,除了正常的人们对未知事务发生的偷窥隐私欲望外,还有一种更加可怕的强烈的发泄自己情绪的暴力倾向,又如前几年上海一位家长被媒体曝光虐待儿童后家里经常有不明群众上门对其施暴,后来当人们知道是媒体报道歪曲了事实真相才变得理智了些!媒体也在自己有人物家庭地址不当报道时产生反省,后来力求避免类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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