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承认犯罪。"为了体现与国际接轨,规定沉默权制度已经是履行国际义务,遵守国际条约的要求。一旦该条约由全国人大通过,我国终将确立沉默权的法
注释:
⑧易延友.沉默的自由[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⑨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律原则。
2、实施沉默权规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使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得以确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它必然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就前者而言,如果规定被控方必须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是在自己证明自己有罪,被控方不应有此义务。否则,案件尚未审理就使自己在整个诉讼中陷入不利境地。至于后者,则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程序正义要求诉讼主体平等,尤其是被控方的人格尊严能得以保障。实践已经证明,在受追诉方操纵的诉讼结构中,被追诉方的人格尊严是很难得以保障的。
3、沉默权有助于抑制并消除警察暴力
与沉默权相对应的是如实陈述的义务。我认为,要求嫌疑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实际上是对警察人格的完美设计,是在充分相信警察会完全遵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设想。而实际上警察完全可能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讯问,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的回答与事实相符合。那么回答是否符合的标准是什么呢?在侦查阶段,这个标准只能由警察来掌握。如果警察不相信犯罪嫌疑人的回答是事实,他就完全可能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使犯罪嫌疑人说出警察心目中的"事实"。实际上,刑讯逼供正是这样产生的。面对现实国情,我国刑事诉讼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刑讯逼供普遍存在,屡禁不止。 李心鉴 博士沉痛地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是刑讯逼供等野蛮粗暴或奸诈的非法取供现象至今在我国各地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我不是说所有的警察都会这样,但至少可以肯定有一部分警察是这样。如果免除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赋予其保持沉默的权利,结果就不会是这样。 陈兴良 教授也认为:"人性是善还是恶,这是一个难以实证的问题。但与其假定人性善,不如假定人性恶。"在西方甚至有学者声称:只有假定人性恶的法律才可能是一部科学的法律。在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还是赋予其保持沉默的权利这个问题上,我们应当对警察的人性作出充分的考虑,尽量避免刑讯逼供、警察暴力的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