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的诉讼价值研究
内容摘要:
许多人对“你有权保持沉默”这句美国警察式的告知已耳熟能详,甚至把沉默权等同于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其实,据有关学者考证,从立法上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使沉默权制度在美国得以最终确立,成为美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几十年来,沉默权已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予以确立。是否确认该权利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诉讼文明进步的程度。就我国而言,沉默权在我国尚未正式确立,但其确立的一些基本条件则已经具备。上个世纪 90 年代初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之际,沉默权问题开始不再沉默,并且逐渐地成为了国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如今我国又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本文通过对沉默权在西方国家的由来、存在的条件,以及从沉默权的诉讼价值的分析,从而为建立确保沉默权制度使用的配套制度和运行机制作了一个大致的设想。
关 键 词:沉默权;协议;价值取向;保障人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一、沉默权的来源与存在条件
(一)沉默权的来源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沉默权制度最早源于英国。17世纪,星座法院在审理约翰.李尔本出版煽动性书刊案时,以被告人拒绝宣誓为由,判定被告人犯有蔑视法庭罪。但两年后议会掌权,议会经审理认为星座法院的判决不合法,并判决禁止在刑事案件中强迫被告人宣誓,其理由是: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宣誓回答使他的生命或自由处于危险之中的问题。随后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遂成为英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但一提及沉默权却不能不提美国的沉默权,由其是将沉默权制度在美国推到极限的“米兰达规则”。1996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等四起案件一并进行了评议,于1966年6月13日 由美国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5比4的表决结果确立了著名的“米兰达规则”。米兰达规则把英国17世纪确立并由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重申的以“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为基本内容的“默示”的“审判”沉默权制度演变为“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从而使西方沉默权制度发展到了“颠峰”。
(二)沉默权的存在条件
任何制度的产生及存在、发展都有其现实性和合理性,沉默权制度也不例外。从沉默权的产生、确立过程来看,不难发现其存在的理论、社会基础,我们分三个方面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