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场馆出售冠名权惹争议 须考虑群众接受程度

作者:2008-02-04 08:22:48|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体育 | 北京奥运 | 奥运热讯

  魏纪中认为,建造“鸟巢”的费用有一部分是由国家出资,它应当算作有公益性质的公共建筑。因此,“鸟巢”寻求商业冠名,首先要看国家政策是否允许,其次还要考虑老百姓的接受程度。

  资深公共关系顾问林景新表示,企业冠名奥运场馆是商业助推体育的一种体现,本身是一件双赢互惠的好事。但场馆业主和冠名企业要考虑民意,因为如果公众的反对声多过赞成声,那么冠名这个于场馆自身经营和企业品牌推广都有利的好事也有可能变成坏事。

  他认为,公众能否接受“国字号”场馆被企业冠名,关键在于如何冠名,“如果直接在‘国家体育场’前面加上个企业的名字,肯定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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