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种,以经济利益为诱饵,与卖方顾客签定房屋销售的独家代理协议。在协议中隐藏霸王条款或代理陷阱,致使卖方顾客如果不通过这家机构售房,就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同时,对自己抛出的利益诱饵,在给付条件、方式和时间上却不作明确的界定。
· 第三种,利用模糊合同,恶意滞留顾客交纳的相关费用。譬如,对于顾客交纳的定金,对定金返退的条件、方式和时间不作明确的规定。
· 第四种,与卖方顾客联手,对买方顾客进行住宅价格欺诈,从中获得不当赢利。
· 第五种,以看似实惠并且便捷的费用大包的方式,获取高于法定收费水平的不当利益。
· 第六种,在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上采取低开高走的伎俩。先用优惠的收费水平吸引顾客,在交易进行到关键时候再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水平;如果顾客拒绝,就会承受交易失败、以及亏掉已付费用的损失。
· 第七种,与卖方顾客联手,故意隐瞒住宅的潜在或现实风险,使买方顾客落入风险陷阱。
· 第八种,高价钓房,围剿杀价。这是用来对付业主的伎俩:先以较高的估价吸引你与它们签定独家代理协议;然后频繁地带人看房,所有看房的人都对你的报价大摇其头。这样搞上几个回合,你的心理就会动摇,价格也就渐渐降了下来。
· 趋势4:营业收益水平的下降,导致核心竞争形态开始从规模扩张竞争,向整合服务竞争转移。
在这次市场研究的过程中,我们特别收集了近两年来服务竞争的相关资料。经过仔细的分析,发现了三个非常值得重视的现象:
· 现象1:2005年下半年-2006年上半年,是规模扩张竞争白热化的阶段,同时也是新型服务产品大爆发的阶段。经过仔细统计,在各公司的服务产品中,超过50%的产品是在这个阶段推向市场的。
· 现象2:在规模扩张竞争尘埃落定的同时,服务产品的创新热潮也随之消退。许多公司不约而同地将服务竞争的重心,从单纯的服务产品创新转向了整合服务的优势竞争。
所谓整合服务竞争,是指企业不再试图通过单纯的服务产品创新,来赢得服务竞争的优势。相反,则是通过服务产品、服务资源、服务模式、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整合优化,在服务上获得整合竞争优势。
· 现象3:虽然这些公司都在努力进行服务的整合优化,但是没有一家公司能够籍由这种努力赢得明显的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房源的争夺始终是二手住宅市场的竞争焦点。但是,在不同的市场发展阶段,这个竞争焦点却呈现出不同的核心竞争形态。在现阶段,过度的门店规模竞争,导致房地产经纪中介公司的市场服务产能严重过剩。这使得核心竞争形态开始从规模扩张竞争,向整合服务竞争转移。对于已经习惯了拼门店的二手房经纪企业来说,这是比房价更要命的市场拐点。——谁把握住了这个拐点,在整合服务竞争中拔得头筹,谁就将成为市场的新王者。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一家二手房经纪企业能够窥透赢得这场竞争的门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