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的诞生国,也是人工生殖和胚胎研究高度规范化的国家。英国率先于1985年、1990年颁布了《代孕协议法》和《人类受精与胚胎学法》,加强了包括代孕在内的人工生殖和胚胎研究的法律规制。当前,英国代孕立法经历了一场深刻变革,《布雷热报告》、《人工生殖技术与法律》等研究报告为政府立法改革和《代孕法》的制定确立了基本思路和框架。加一代孕文档禁止转载。本文即以英国代孕立法的历史演进、基本内容、现实困境和改革方向为中心进行考察,并揭示其普遍规律,以裨益于我国的相关立法。
1 立法背景:从《沃诺克报告》到“Baby Cotton”案
1.1 代孕问题及各国的立法回应
代孕,顾名思义就是代替她人怀孕、生产。尽管代孕强烈冲击传统伦理和法律秩序,但是,代孕毕竟为不孕症患者提供一条便捷道路,因而吸引着不孕症患者和医疗机构跃跃欲试,再加上代孕有很强的私密性,涉及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便于过多干预。所以,在已经进行代孕立法的国家一般都采取极为审慎的立法态度,在充分调研、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给予合理规制。考察国外代孕立法,基本上有“完全禁止型”和“限制开放型”两种类型。
完全禁止型对代孕不加区分,一概禁止,以避免伦理和法律纷争;鉴于仍然有人明知故犯,造成违法代孕和生子的既成事实,为了保护已出生者的利益,法院一般会依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解决孩子身份认定及亲权归属等后续问题。例如,德国。鉴于代孕对伦理、法律的强大冲击,代孕合法化的国家一般都不全面开放各种类型的代孕技术,而是设置一些“门槛”,如仅开放治疗性代孕、妊娠代孕、非商业性代孕;就开放的方式和程度而言,限制开放型主要采用收养式和契约式两种模式。契约模式允许商业性代孕中介,尊重当事人的代孕协议,委托人即使与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仍然可以依据协议成为孩子的法律父母,代孕者则视为“劳务”的提供者,可就怀孕与生产本身的劳务获取合理报酬。这种模式以美国某些实行代孕合法化的州(如伊利诺州)为典型。收养模式的特点是法律对代孕既不禁止也不鼓励,但是否认代孕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均由法律规定,法律一般依据“分娩者为母”的铁律,规定代孕者是孩子的法律母亲,委托人除非依据收养法“收养”自己的孩子才能成为孩子的法律父母。英国堪称这种模式的代表。加一代孕文档禁止转载。1.2 《沃诺克报告》和“Baby Cotton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