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是否有来世?

作者:2008-01-31 16:49:25|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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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虽然小产权房一直不为政策所承认,但媒体和学者几乎一边倒地表现出一种对小产权房的同情,而且从各个角度分析其合理性。

有人认为,从中央层面来考虑,确实会担心小产权房一旦放开

,土地调控和规划方面会出现失控状况。但是,我们最应当面对的现实是,乡政府、村委会、开发商不能自觉控制其利益冲动,即使是政策在紧缩和打压,小产权房现象仍然会存在,甚至继续蔓延;而且只要城市房价如此高位发展下去,城市的诸多低收入者仍旧会选择价廉的小产权房;尤其是那些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有大量居民入住的小产权房屋,依然为政策的严防死守设置了一个僵局,更不是“禁止”二字所能解决了的。

而且,从保护耕地的角度考虑,单纯禁止“土地农转非”未必是最佳手段。巩固增强耕地价值,或许更符合经济学规律——如果有人征用农村土地,必须缴纳高昂的“粮食与耕地补偿税”,这既可用于对农民的经济补偿,也可对其进行转型培训,更是在平衡弥补“剪刀差”。如果农田征用成本大幅提升,真正严格执行重税补偿,某些人的“贪婪觊觎”、“暗箱操作”必然落空。

秋风是力主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学者。在他看来,农民可以通过建设小产权房获得土地增值的收益。在城市居民进入之前,农民建筑的房屋除了自己居住之外,不能给农民带来收入。随着城市人口向乡村转移,乡村房屋价格将稳步升高。这样,农民就可以通过出售、出租这些房屋,获得稳定的收入。对于这些农民,即使无地可种,政府也不用承担什么安置再就业的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小产权房这一交易形态,将成为城乡一体化的根本动力。

在土地的所有权方面,秋风认为,宪法规定了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这两种所有权并不对等。作为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者,在城市,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促进本地经济增长,将大量国有土地转让给工业企业,有时甚至分文不取;对于住宅用地,地方政府则用所谓的“市场化”方式转让,赚取大笔收入。民众、舆论对此议论纷纷,但也无可奈何,因为政府实际上就是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地安排其用途。

但到了农村,这种所有权理论突然失效了。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不能自由地支配其土地,包括宅基地的用途。他们不能在这些土地上开办工厂,也不能在这些土地上建造商品住宅。农民只能在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而这显然是土地收益率最低的一种经济活动。一块土地,假如被法律限制只能用于收益率最低的活动,那这样的所有权就没有多大意义,农民的所有权实际上成了一个空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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