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拐点不会伴随调控而产生的八个理由

作者:2008-01-31 12:51:48|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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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论的主要观点是:房价会出现拐点但不会在调控期产生。

什么是调控期,除了价格偏离价值太远这一标准外,还有就是市场在规范与不规范之间发生游移的时期.当前的调控期属前者。

那么,是哪些原因或理由证明了调控期不会产生拐点呢?

一、调控目标决定调控期不会产生拐点。

如果你单纯地认为调控的目标是降低房价,便自然产生拐点的认识。

调控的真实目标包含三层意思,最核心的层次是地方政府借助于房地产的发展业已分割了中央财政集权,损害了国家利益,侵蚀了下一代的生存空间,故通过调控让房地产控制在中央政府能够承受的范围,这是房地产调控的主要目标。稍次一些的目标是通过调控让各地发展集中于经济结构优化与资源高效利用而不是一味追求土地财政并用土地财政来扩大版面的城市化,在保证房地产适当发挥支柱性作用前提下,向小康居住目标倾斜。浅显些的目标才是能老百姓颇有微辞的房价与买不起房甚至无房住问题,予以政策性解决。要知道以前这一任务是交给了开发商。政府通过调控归位是我们的最好结论。

正因为如此,所以系统性出台调控措施迟迟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奥运年也难有大的作为,自然拐点不会在近期产生。

二、调控的经济手段决定调控期不会产生拐点。

这样说是想拐开行政降房价的思路,如果政府真正降房价,一两条行政措施就可以臻房价于死境,但那会损害利益人群与和谐的总目标,也不是小康化的追求。

剩余的便是经济手段对楼市的适当介入,不是全面介入。

我们分析一下许多调控政策,都留有适当的余地,如交易税费的年限与减免权、物权法真正实施产生的分歧如何厘订、土地供应并不是全面的紧缩,就算比较有杀伤力的房贷紧缩,也没有大面积提升幅度。

建设部的解说最能说明这个问题,打压投机需求,抑制投资需求,引导自住需求,着力保障需求。目前为止关于占比高达五分之一的小产权房,高层也只是提醒城市居民不要到农村集体用地上买房。而各地保障住房计划中,均把收购二手房与公房、委托开发商配建作为主要手法。

只要没有系统的经济类调控手段,房价出现波动是可能的,但拐点,全面下调并且是实质性下调,绝对不存在,除深沪京穗尚没有回暖,其他城市的成交均有回暖迹象。尤其是占大多数的中等城。

还有一点影响因素是投资目前向商业性物业倾斜导致目前房价及现有结构条件部分中高档商品房滞销。

三、整体性与区域特点非对称性决定拐点无法全面产生。

照前科,中国七十大中城市,统计数据也表明全年涨幅还停留在两位数。目前出现大幅下降以及成交萎缩的城市还是那么些老面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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