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份“正契”都签完,一块儿报送县衙,然后由买方缴上契税,有关人员会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前面说过,当时有个税务机关叫商税院,按理说,契税属于国税之一种,应该交到商税院而不是县衙,但商税院一般不设在县城,总不能让购房者为交回契税跑百八十里到州城和京城去,所以就常常由县衙代收。更多的时候,购房者连县衙也不用去,因为签合同时都有房牙在场,房牙虽然不吃皇粮,却能在交易中起到很大作用,他们既是中介,又是担保,既是估价师,又是登记代理人,同时还兼任税务稽察,负责督促购房者及时纳税,买卖双方如果想省事,可以连合同带契税一股脑交给他们,然后跑县衙也好,跑商税院也好,这些人都代劳了,就像现在好多房产中介都能帮您办理按揭和过户一样。房牙也不能白忙活,他们得吃佣金,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佣金都是卖方来出。
像其他所有帝制时代一样,宋朝也没有房产证,等四份合同都盖了章,其中一份就是买方对房产拥有所有权的合法凭据。所以盖章与否,对买方来讲很关键,同样一份合同,不盖章叫“白契”,盖了章叫“赤契”(明清两代改叫“红契”),白契在民间或许有用,拿到公堂上就等于废纸一张了。南宋绍兴十三年有规定:“民间典卖田宅,执白契因事到官,不问出限,并不收拾,据数投纳入官。”(《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141)打个比方说,您刚买了套房,还没住进去,就被别人给占了,这时候如果您拿着白契去告状,法院绝对不会给您作主。不但不给您作主,还要没收您的房子。
以上是文件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当时的官员们处理不动产纠纷时,也不把白契当回事儿:“官司理断交易,具当以赤契为主,……白契不可凭。”(《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这跟现在买房不过户就不能取得法律保护是一个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