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朝买房,就跟后来元、明、清三朝一样,都是先立契,再输钱,最后印契。“立契”就是签合同,“输钱”就是缴契税,“印契”就是请有关部门在合同上盖章。
这么说似乎过于简单。
事实上,在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前,还有一道手续,叫做“遍问亲邻”。倘若您在宋朝置了房子,即便房产证上注明业主是您老哥一个,其他任何人不得共有,您也不完全拥有对那套房子的处分权。因为宋朝是个宗法社会,在宗法社会里,个人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家庭,家庭的财产总有一部分属于宗族,直截了当地说,你的房子总有一部分属于你的爸爸妈妈叔叔阿姨堂哥堂弟堂兄堂妹,如果他们不同意你把房子卖掉,那你就不能把房子卖掉。所以,卖方在卖房之前,必须得到家人和族人的首肯,这个环节就叫“遍问亲邻”。
宋朝法律有规定:“凡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买,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宋刑统》卷13)可见卖方在卖房之前,不仅要得到家人和族人的首肯,还要得到邻居的首肯。有必要说明的是,这种首肯不能只是口头允许,正规的做法是“以帐取问”(《庆元重修田令》),也就是拿一小本子,把亲戚邻居的名字都列在上面,然后从族长老太爷到隔壁王大妈,让他们挨个签字。倘若其中一个拒签,这房就别打算卖了。
当然,拒签也得说出理由,譬如说您败家啦,说您卖房子有违祖训啦,说您损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啦,等等。您还别不服,如果打官司的话,这些理由一般都能得到法官大人的支持。可以想象得到,一个宋朝人不管平时有多神气,到了卖房的时候对族人和邻居都是点头哈腰的,以便得到他们的签字。
过了“遍问亲邻”这一关,买卖双方就可以签合同了。在北宋前期,对合同的要求还不太严格,到了政和六年(1116),专项文件开始出台:“人户典卖田宅,议定时值,限三日先次请买定贴,出外书填,本县上簿拘催,限三日买正契。”(《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57)按照这份文件的规定,买卖双方要去县衙买张“定贴”,起草一份合同,把合同草案交上去,经有关人员审查通过,再买几份“正契”,才能正式签订合同。在这里,“定贴”和“正契”都由官方统一印刷,都有固定格式,都挺规范,也都要交钱才能拿到。
“定贴”可以只买一份,“正契”则至少要买四份,因为宋朝中叶以后,官方规定购房合同必须是一式四份:一份买方持有,一份卖方持有,一份交县衙审批,一份留商税院备案。(参见《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62)“商税院”是宋朝的税费征收机构,在京城、府城都有设置,类似现在的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