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汉明:交房高峰期业主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作者:2008-01-30 09:56:52|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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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汉明

每年年底,都是交房的高峰期。在交房过程中,开发商一般以业主已经领了钥匙作为约定的承诺,算作交房了。开发商交了钥匙就算作交房,果真如此吗?

交钥匙,开发商不能提供产权证

近日,汉口读者张女士向记者反映:2006年7月,她和汉口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决定购买由其开发的一套三室两厅住宅。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随后90天内,办理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张女士办理了按揭,交完了全部房款。但直至现在,开发商仍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亦未办好房产证。

张女士曾经找过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甚至提出需进行适当的赔偿。开发商认为,房子钥匙你都拿到手了,难道房子还不算交付?所以不存在违约问题。开发商说,他们的购房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实际上,他们已于2007年9月15日将房屋交付张女士使用,就表明她已放弃了约定的拒绝交房的权利。在已经交房后,张女士仍要求交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张女士不知开发商是不是违约,自己是否能要求其赔偿未按合同交付房子的违约金,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交钥匙,还得合法交房

为此,记者采访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吴胜武,他认为,把交钥匙给购房者装修入住,并不能作为合法的交房,开发商如果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仅是表明物业通过验收,具备了入住的条件,实际上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开发商才真正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才可以把房屋移交给购房者,完成合法的交房手续,让购房者成为合法的业主,所以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交房概念。开发商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只是交房的必要条件,办出产权证,才是交房的实际条件。

吴律师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此类纠纷产生,购房者最好在合同条款中对交付使用的条件明确约定,指出只有完全符合交付条件后才算是正式交付,否则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约定开发商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能这样约定,无论开发商逾期交房,或交付未经验收的房屋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交钥匙,不能强收物业费

在交房过程中,有的开发商委托前期物业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钥匙,而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交物业费,不交物业费就不能拿房屋的钥匙。

吴律师说,按照有关规定,开发商可以委托前期物业向业主交付房屋钥匙,但物业公司无权以不交纳物业费作为不给钥匙的理由。另外,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物业费的支付方式应由业主选择,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强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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