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百开业不利,大商背后捣乱?

作者:2008-01-29 19:39:51| 点击:0| 评论:0|第5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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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天津街和天百大楼,对于中山区乃至大连市而言,绝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效益。但是面对城市功能的变迁和现代商业的特点,有关政府部门也只能采取市场化的策略,天百大楼通过公开拍卖,由国营转为民营就是举措之一。

新天百企划主管刘嘉露告诉记者,他们租下的天百南楼已于2008年1月16日开业,为实现错位经营、突出特色,新天百的经营者将其改造为大型的食品商场。而天百北楼,从地下一层到地上五层,实现错位经营,取得一定效益。

看来,新天百的振兴必须与天津街的振兴捆绑在一起。

我们需要怎样的竞争关系

在商品过剩时代,“渠道为王”可谓至理名言。一旦形成买方市场,市场集中度提高,零售商就会不断强化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如:向供货商索取各种名目的费用、拖延结账时间、限制供货商与竞争对手合作……

一些企业使出种种不能“摆上台面”的手段打压对手,成为制约零售业发展的“拦路虎”。

个别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限制与其合作的供应商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促销服务,以此排挤、打压竞争对手,也将阻碍零售行业的自由竞争,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

据了解,一些企业为了“打压对手,置对手于死地”,使出的手段可谓是五花八门,主要有以下几招:一是雇佣“商业间谍”,刺探对手“情报”;二是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三是利用高薪等条件,挖竞争对手的经营人才;四是与供应商签订“霸王合同”,限制供应商在竞争对手的商场内经营同类品牌或进行促销活动等。

2006年11月15日,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主要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做出了规范。

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郭京毅指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即双方应当自主确定权利义务内容,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双方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对等,任何一方不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当零售商凭借其掌握的销售终端处于优势地位,并打着合同的旗号,滥用这种优势地位迫使供应商接受不利条款、置对方的合法利益于不顾、片面偏袒己方利益时,合同的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已不复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办法》,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适当行政干预,正是为了维护《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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