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有瑕疵物业费打折 日照一业主成功维权

作者:2008-01-29 08:18:05|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物业 | 房产家居 | 楼市观察 | 维权呼声

物业公司在管理小区过程中未尽职尽责,却起诉业主要求支付全额物业费。28日,日照市东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物业管理费予以酌减。

日照一小区的业主刘某,自2005年入住该小区以来,一直未交纳物业管理费。今年1月,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所拖欠的全额物业管理费10444元。但刘某辩称,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物业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且由于其管理上存在问题,导致刘某及其他几户业主室内被盗,所以自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入住小区后,并未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视为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管理,双方形成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刘某应予交纳物业管理费。但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物业公司应提供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服务,维护小区内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其管理存在不足,导致小区内发生盗窃事件,因此应酌情减免刘某该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据此法院判决刘某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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