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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药品批准文号统一格式的识别方法,有助于对药品真伪进行判别,保障用药安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批准文号和试生产药品批准文号的统一格式为“国药准(试)字+1位汉语拼音字母+8位阿拉伯数字”。1、“准”字代表国家批准正式生产的药品,“试”字代表国家批准试生产的药品。2、国药准(试)字后的1位汉语拼音字母代表药品类别,分别是H代表化学药品,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分装药品,T代表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代表药用辅料,B代表保健药品,Z代表中药。3、汉语拼音字母后的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1、2位代表批准文号的来源,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字代码分别是:11---北京,12---天津,13---河北,14---山西,15---内蒙古;21---辽宁,22---吉林,23---黑龙江;31---上海,32---江苏,33---浙江,34---安徽,35---福建,36---江西,37---山东;41---河南,42---湖北,43---湖南,44---广东,45---广西,46---海南;50---重庆,51---四川,52---贵州,53---云南,54---西藏;61---陕西,62---甘肃,63---青海,64---宁夏,65---新疆。8位阿拉伯数字中的第3、4位表示批准某药生产的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第5、6、7、8位数字(即最后4位数字)为当年顺序号。例如:1、左氧氟沙星片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20000655,表明该药是化学药品,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批准生产的,顺序号为0655。2、用于跌打损伤的云南白药胶囊的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Z53020799,表明该药是中药,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2002年批准生产,顺序号为07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