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八条”规定:“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2006年,“国十五条”进一步把营业税的征收年限由2年增加到5年。2006年,出台《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2006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使原本一直“立而未征”的二手住宅交易土地增值税明确化,随后,北京首先按交易总额的1%开征;2007年7月,上海也开始征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另外杭州、南京等个别城市也已开征。
整体而言,大幅提高二手房交易税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和投机需求,但需要指出的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卖方往往将增加的税费转嫁给买方,从而推高了房价;另外,也存在征税力度不大,比如个调税多按1-3%的低税率征收,而且卖方也存在故意做低房价的现象。2007年11月,根据2006年底国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决定》,上海、深圳等出台有关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不仅大幅提高税率,而且将对个人征税。
第五、规范和限制外资进入房地产业
2006年,7月24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171号文”)出台,开始对外资购房进行规范和限制:“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一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为了进一步细化和落实“171号文”,后来陆续又出台了几个文件,比如2006年9月国家外管局出台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5月,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规定:“获得土地使用权或物业业权是外资在国内设立房地产实体的先决条件,力求对外商投资高端物业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2007年11月,国家发展委和商务商联合发布了新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普通住宅开发”从鼓励类目录中删除,在限制类目录新增“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