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提醒:购买二手房别忘索取发票

作者:2008-01-25 08:33:41|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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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ahao2

当前二手房市场交易比较活跃,但是由于有些业主当初没有索取发票,导致在卖房时不能够享受以购房发票作为凭证的税收优惠。

王先生半年前买了套50万元的二手房,但没有索取购房发票,由于房价上涨,三个月前到中介放盘可以卖到60万元,王先生打算将房子卖掉。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经税务部门计算,王先生卖掉这套房子仅营业税就需要3万元。

税务部门表示,如果王先生在当初买房时索取了购房发票,则应缴的营业税仅为5000元,有发票比没发票仅营业税一项就节省了2.5万元费用。

根据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于王先生无法向税务机关出示有效发票凭据,因此只能以全额征收营业税。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谁出售房屋,谁就应该给买家开具发票,无论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都一样。积极索取购房发票既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协助税务部门防止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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