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招:房价疯涨开发商毁约需赔上涨差价

作者:2008-01-24 07:41:30| 点击:0| 评论: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房价 | 开发商 | 房产家居 | 楼市观察 | 楼市动态

侠客:wahao2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吕婧 通讯员 穗法宣)房价疯涨,开发商后悔了,要与业主解除《认购书》,宁赔双倍定金也不卖房了,小业主们苦等数月,却等来两个最坏的结果:开发商的毁约和又涨价了的房子。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这种新型案例“出招”,开发商极端恶意捂盘的,最高可判赔偿买房者全部的上涨差价。

据广州中院介绍,随着房价疯涨,开发商撕毁《认购书》是2007年至2008年房地产审判的新动态。2006年7月,就发生了广州某开发商状告准业主,要求解除《认购书》的事情,当时,开发商宁愿退还万元定金也不肯卖房子。但准业主们认为,即使双倍退还定金也难抵其所受损失,他们拿着同样的钱已经买不到同样的房子了。

那么,《认购书》有没有法律效力?楼价上涨后,开发商单方面撕毁《认购书》,准业主们还能买那套“下了定”的房子吗?如果要解除《认购书》,准业主们所受的损失又该怎样补偿?

昨日,广州中院房产庭副庭长赵云川给出答案。据其介绍,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会仔细甄别是开发商极端恶意的捂盘,还是正常的违约行为。赵云川说,如果开发商是非常明显的、极端恶意的“捂盘”,最高可判开发商将房价上涨的部分全部赔给买房人。

一般情况下,法院则会判开发商返还双倍定金,如果是住宅,另行赔偿上涨差价的20%-30%;非住宅,则赔偿上涨差价的10%。赵云川表示,具体的赔偿金额还要看具体案情,房价涨幅、定金多少、自住还是投资等都会成为考量的因素。

法院确认三大处理原则

原则一确认《认购书》有效

目前,这类案件有三种情况:首先是一种“投石问路”的官司,开发商想反悔,就以签订《认购书》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为由,起诉准业主,请求法院判《认购书》无效。

赵云川说,对于这种官司,一旦法院判无效,开发商就将更加理直气壮地反悔了。法院认为,《认购书》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切实履行,如上述案子,法院最终就判“《认购书》有效”。

原则二无法强制开发商卖房

第二种官司是购房人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认购书》并与其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这种官司,法院认为,《认购书》并不意味着双方的买卖关系已经建立,买卖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法院不可能强制开发商把房子卖给谁,“这种情况情理上可以理解,但法律上不能实现”,开发商如果实在不愿签合同,法院强行“拉郎配”,把房子判给准业主会产生诸多后遗症,例如房屋按什么标准交付、怎么收管理费等都会产生问题。

虽然法院不能把房子判给准业主,但《认购书》依旧是有效的,开发商单方撕毁《认购书》是典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专家点评:

最新侠客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侠客点评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标题:  20字
内容: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