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指着民政局干部职工房表示,2006年下半年,有好些买了经济适用房的还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广告出售此地房产。
相关资料显示,四方小区土地用途为经济适用房,该宗地的面积为163468.35平方米,从2000年开发商拿到地块至今,小区开发已接近尾声,开发商是长沙市社会福利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该公司为长沙市民政局的下属单位。
一些市民对于市民政局干部职工集体取得4栋经济适用房充满疑问:一方面长沙民政局干部职工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另一方面对于民政局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是否经过公示表示怀疑。
1月20日,记者致电长沙市民政局负责宣传的徐副处长,徐在电话中表示,长沙市民政局在四方小区的房子是集资建房。此前的1月7日,在长沙市民政局办公室,徐副处长告诉记者,民政局在四方小区的房子早在1998年就已经立项,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他还表示自己是2002年到民政局,对于以前的情况不太清楚,以前有关部门也查过,没什么问题,所有的手续都符合政策,并表示那都是以前的事了,没有多大新闻价值。
而早在2004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将集资建房纳入了经济适用住房范畴,专门对此做了规定: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民政局干部职工当时是否符合集资建房条件,一些长沙市民对此表示疑问。
市民表示,无论怎样,这至少说明一个问题,一些并非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取得了经济适用房,而广大迫切需要经济适用房的又少了次机会。
据北京市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北京自1998年推出经济适用房以来,购房者中有84%属于中低收入家庭,16%则属于高收入者。
业内人士分析,其实远不止这些,全国很多地方存在经济适用房被高收入者抢购,而广大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只能望房兴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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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这三项制度的建设,增加了申请、审批程序的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监督。《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是到自己看中的经济适用房指定地点登记购房,此时有一个对应的号,称之为房号,随后进行公开摇号,摇中了就选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