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又看到许多关于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纠纷报道,其中关键是法律上搞了个业主委员会来和物业公司对等,矛盾就在这里!物业公司是企业性质,是个实体;而业主委员会是民间团体(?法律上可能连这也算不上),靠业主中的自愿者、热心人来组织,结果是很难成立,或者成立了也很难长期维持,所以根本上业主和物业公司无法在实际生活中对等协商,现在看来《物业法》其实对业主反而是个阻碍。
进一步想,为什么非得有业委会?如果说物业公司是业主聘来的管家,好!管家要做什么事情,尽管把办法拿出来,由物业公司去完成2/3业主的同意签字就行了,一事一议嘛,管家就得征求主人同意嘛,如果不愿意你管家可以辞职的嘛。所以为什么要存在一个常设的业主委员会?如果常设,就得有专职,否则光干活不吃饭,有谁能长期干啊?不实际嘛。所以我的建议就两条:1、要求修改《物业法》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改为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2、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和不存在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的每项收费服务要公示,并由物业公司负责征集到2/3以上业主的签字同意后方可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