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的“裸泳浴场”备受争议

作者:2008-01-17 11:44:37| 点击:0| 评论: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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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tongtong0218@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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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小张认为,裸泳者在客观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对于聚众裸泳的或是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进行裸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处以治安警告、罚款或拘留。

  家住杭州鼓楼的张女士认为,裸泳是正常的现象,不必大惊小怪,这体现了人们观念的一种进步,不应该被禁止。她介绍,前段时间,有关媒体报道了在流经吉林市区的松花江中,出现一些冬泳爱好者,这些冬泳爱好者游泳时全部一丝不挂。李女士认为,每一个人都是赤裸裸地来,赤条条地去,裸体是人的本色。“只要不影响他人,那裸泳就无可非议。”

  一位老者称,美国的夏威夷海滩等世界级美丽的海滩,都辟有裸泳浴场。在美国、英国等地,裸泳被认为是全身心接触大自然的方式。老者说,裸泳是有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

  管理部门:关键还是如何管理

  开辟裸泳区是否适合中国的风土人情?记者为此采访了该景点的行业主管部门杭州市旅委和浙江省旅游局。

  听到景区内设裸泳区的消息,杭州市旅委政策法规处石处长的第一个反应就是景点搞噱头。她说,在景区内设置一些经营项目本身并不需要报批。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关于能否在景区内设立裸泳区这样的规定,但由于涉及到“裸”这个比较敏感的问题,是否需要报批他们也很难界定。

  昨日下午,记者辗转联系上临安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沈副局长,她说她也是昨天早上从媒体上得知这一消息的,由于忙于开会,她还没来得及去核实有关情况。

  浙江省旅游局一位已从事多年旅游管理工作的业内人士表示,天体浴场在国外已不是什么大惊小怪的事,许多国家都辟有专门的场所。在国外,天体浴场大多是一个封闭的场所,便于管理又非常规范;而景区是一个多头管理的部门,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也就可能出现“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问题。这位人士认为,只要临安浙西天滩景区能够真正做到规范经营,开辟这样的场所也未尝不可。

  法律人士:任何行为都得有个“度”

  如何从法律的层面看

  待裸泳区?记者采访了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的钱雪慧律师。钱律师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裸泳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被禁止,设立裸泳区也没有明令禁止,因而裸泳行为本身并没有合法和非法之分。一个人喜好裸泳,而且是一个人单独进行裸泳,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或者是公共场所,只能说这是一个人的爱好,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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