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整个法律体系着眼,我国对投资权益的法律保护是综合性的,主要是由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企业法来调整和保护的,并且其涵盖了投资权益保护的绝大部分内容,但这些法律都属于商事法律的范畴,而《物权法》将投资权益作为私有财产权加以确认和保护,虽然是以宣示权利的规定为主,但毕竟将投资权益的保护在民事基本法律中确立起来,这对投资及其权益的保护具有深远和重大的意义,使私主体的一切类型的投资权益都能够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找到保障和依托。这样,在民商事特别法(如《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等)对某种投资权益没有详细规定具体保护制度的情形下,《物权法》对投资权益保护的一般性规定可以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使投资权益得到最终的有效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