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三位买房人的律师吉望律师事务所的胡功群律师认为: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原被告就付款方式已经达成协议,被告已经在签订合同的同日,把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文件及资信证明材料全部交给了原告。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没有为被告办下房屋按揭贷款,也应该及时通知被告,把没有办下贷款的原因告诉被告,要求被告及时补充相关文件及资信证明材料。如果被告没有及时补充相关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那被告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但客观事实是原告根本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怎么能知道缺少哪些材料?胡功群律师认为,正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才导致了目前的状况,理应由原告承当一切违约后果。
"由于被告长期无法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并向原告缴纳房款,直接导致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等等,开发商在起诉状中如是说。
开发商还认为,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七条规定,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还应该支付违约金。
而这纠纷中涉及到的三位买房人都告诉记者,他们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提供了银行按揭所需要的文件及证明。
其余两位的情形也大同小异,只是他们没有办下贷款的情况,却是事后自己多次电话联系经办人之后才知晓的。等自己好不容易在异地联络上经办人知道了情况,时间都过了很久。事后的几年里,他们也多次跑到了北京找经办人解决问题。
在2007年去北京的时候,陈红告诉对方:"你们要扣违约金和订金都可以,把我的钱退还给我就可以了。"而对方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涨价是涨价,我不管,我心态很平的。"陈红怀着如此朴素的想法,但事情远未因此就得到解决。
"再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没有为被告办下房屋按揭贷款,原告也应该把被告缴纳给原告的相关文件及资信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费用及时退还给被告,原告没有为被告办下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又拿着被告的相关材料和金钱不放手,反过来还起诉被告,说被告没有办下房屋贷款手续、没有交余下房款是违约行为,应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真是岂有此理,到底谁违约,原告应该很清楚,正是自己没有尽履行义务,自己的违约才导致如此结果,怎么能由被告承当违约结果?"胡功群律师说。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秦兵律师则认为:"如果原告以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过了2年的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如果真是这样的情况,那显然是开发商占尽所有的便宜。"秦兵说。
而不久前发生在北京的另一起房地产纠纷中,回龙观的某小区,14位个人和这里的原房主签定了购房协议,交付了房款,过了几年,卖房人以没有过户为理由,认为这房子还是属于自己的。后来14位原房主起诉了买房人。有的原房主私下表示要加钱就可办过户。结果却是6户买房人输了,7户和解了,只有1户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