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电器销售公司是美的空调的直营商。去年4月,电器公司向一家商贸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工程价销售了93台美的空调。但不想商贸公司竟私自将空调销往了外地,电器公司因此受到了美的公司15万余元的罚款。为此,电器公司将商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决商贸公司赔偿电器公司空调差价款63420元。
2007年4月17日,电器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了《美的空调工程项目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电器公司为商贸公司以144920元(此价格为低于市场价格的工程价)供应93套美的空调,用于安装在商贸一所实验厂内。次日,电器公司与商贸公司又签订了空调的安装协议。协议约定,空调必须由电器公司安装于实验厂内(不包括私家住宅),且不允许流串到北京以外的其他省市及地区。如有违反以上规定,一切损失及责任由商贸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商贸公司支付了93套空调的货款144920元,电器公司将空调运到商贸公司指定的存放地点。当电器公司的安装人员前往安装空调时却发现空调不在存放地。后电器公司得知这批空调竟被商贸公司私自销往了外地。电器公司因此受到了美的公司的违规处罚通报,并罚款156420元,其中罚款93000元、空调差价63420元。电器公司认为,因商贸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他们的重大损失,故起诉要求商贸公司赔偿损失156420元或返还93套美的空调。
在法庭上,商贸公司辩称:第一,在买卖合同中安装是出卖方的附随义务同时也是买方的权利,何时安装、安装在何地甚至是否安装完全取决于买方。第二,电器公司刻意隐瞒了部分事实,即在我方未与实验厂确定具体安装时间时就将保修卡、安装卡和产品序列号码条抽走,向厂家证明已安装完毕。作为专业安装人员明知安装的操作流程但仍未按流程操作,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被告双方不是单纯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在买卖合同基础上签订的安装协议书就安装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主张各自权利。故对商贸公司的第一项辩称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通过法院对美的公司的调查笔录可以看出,美的公司是按照其公司的规定主动进行核查,并不是由电器公司申报后才予以核查的。且商贸公司也未向法院提交电器公司抽走相关单证、自行申报的有关证据。故对商贸公司的第二项辩称观点法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