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一个真是的林则徐(图)

作者:2008-01-10 11:07:44| 点击:0| 评论:0|第3页/共1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相关标签: 读书 | 读书评论 | 官场故事

侠客:kimilier

这公案甚至延续到南明去。崇祯死后,太子下落不明,按祖法应该立最近的皇亲,亦即崇祯的堂弟、福王(亦即朱常洛的弟弟,分到洛阳作福王,后来被李自成吃了)的儿子小福王朱由崧继位。但东林党人余脉“复社”怕朱由崧报仇,坚决反对,主张立潞王。马士英效何进引董卓入京故事,引四镇军阀为奥援,立了小福王,是为弘光帝。清流们竟去勾结更大的军阀左良玉与之相抗,使得党争变成了武装斗争。左良玉率大军东下和马士英开战,使得史可法独自死守扬州,清军坐收渔人之利,不费吹灰之力便取了江南。

您说从事这些无聊内斗,置真正的国家大事于不顾,最终坑了国家的人,到底是忠臣还是奸臣?那当然无论哪派都不是好东西。可按孔孟之道,人家争的乃是“大义”所在,“废长立幼”违反了祖训,这可是圣贤之道坚决反对的事,乃是必须以性命殉之的神圣原则,岂能依违两可?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 ]

那“贪官”与“清官”的分界也模糊至极。费正清早就指出,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乃是“贪污成为一种制度”,那意思是说,贪污被制度化,成了社会赖以运行的不可或缺的杠杆,把贪污除去了,社会也就必然陷于瘫痪。这涵义就是“有吏皆墨,无官不贪”,不贪污就无法做官。所谓清官和贪官的区别,只在于前者只搞“制度内贪污”,后者还要搞“制度外贪污”而已。

在费正清指出这问题后,国内学者吴思和易中天等人作了进一步阐发,吴思将“制度内贪污”命名为“潜规则”,易中天把它更名为“非典型腐败”。窃以为易先生的更名反倒有误导作用,让读者以为那不是典型做法。

所谓“制度内贪污”的表述仍然不是很准确,应该称为“贪污习惯法”或“腐败习惯法”。习惯法乃是为国家运转所需的不成文法,即使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仍然可有许多习惯法,英国的政治运作离开这些习惯法立刻就要瘫痪。我已经在旧作中举过许多例子了:全国必须在五年内举行一次大选,国王不得否决议会提案,等等,这些都是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并无明文规定。但若谁不遵守这种君子协定,国家政治运作马上就要乱套。

中国的“贪污习惯法”也是这种靠默契形成的习惯法。易先生在《帝国的惆怅》中解释得很清楚:朝廷对臣工的深恩厚泽,只在于赐给他们权力以及象征性的工资,并不负责支付他们的行政费用,诸如雇佣幕僚、师爷、文吏的工资,差旅费等等,这一切开支必须靠他们自己使用权力去获得,而官场上早就形成了层层分肥的习惯法,亦即由直接治理百姓的“父母官”去“开源”,把打上来的“水”,以各种名目层层传递给那些不靠近“水源”的上级诸如督抚大吏以及京官们。您若拒绝组成这贪污链条的一环,就要使得整个政治运作机制瘫痪,不但自己无法谋生,遑论维持行政开销,而且必然成为大众眼中钉被踢出局去。这就是吴思先生发现的“清官淘汰律”。

点击:0评论:0好评:0坏评:0
 

最新评论

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发表评论

您必须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精彩推荐